跨境出口退运商品可实现“零税负”,专家提醒这些事项要注意
2023-02-06
       为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昨日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对符合规定的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
 
 
 
  

        卓志供应链规划专家指出:《公告》为企业应对未来可能面临的退运风险提供了解决方案,属于重大利好。《公告》对出口报关方式及对应优惠的规定,可能会对跨境电商企业的出海备货方式形成引导。《公告》适用于滞销、退货等原因导致的退运,但限定退货周期在出口日期6个月内。对于中欧、中美长距离航线而言,限期内判断是否滞销存在困难,预计将更多适用于退货原因导致的退运。

  

        公告重点及解读如下: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卓志供应链规划专家解读:第一条明确规定符合退运免税的4个条件,分别从商品种类、退运原因、期限及要求进行严格界定。与一般贸易出口退运货物相比,跨境出口退运商品种类不包括食品,增加滞销、退货退运原因,申请退运期限减半。建议企业做好退运免税条件符合性的判断。另外,公告不适用0110方式出口海外仓的货物退运,实质上是利好并鼓励企业采用9710或9810方式出口,以利用政策应对未来可能面临的退运。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卓志供应链规划专家解读:明确跨境出口退运商品税款的退还与补征参照《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仍需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建议企业提前办理。

  

        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卓志供应链规划专家解读:关于“原状退运进境”,海关做出清晰且准确的定义,若退运进口时的商品状态与原出口状态不一致的则需照章征税。企业对于退运货物应确保满足公告中“原状退运进境”的具体要求,并且确保所提交材料真实、齐全,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避免违规风险。

  

        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卓志供应链规划专家解读:明确申请免税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企业需注意因不同退运原因在提交材料上的表述及举证差异。

 

      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卓志供应链规划专家解读:提醒企业依法依规管理,合规前提下享受政策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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